网络赌博让苏某债台高筑,生活日益捉襟见肘,苏某眼红同村陈某和乔某某“盘钢板”这个生钱的门路,便决定铤而走险,先假意租赁钢板,到手后偷偷转卖获利。

说干就干,苏某先在网上搜到一家工程机械租赁公司,声称自己有工程项目需要20块钢板铺路,约定好相关费用后,该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将钢板运送至指定位置,苏某与之现场签订租赁合同,并支付押金及运输费用。

初次得手让苏某尝到了甜头,他开始故技重施。为了继续行骗,苏某在前期按时支付租金,即使被催还已到期未归还的钢板,往往借“别的工地正在使用”等理由进行搪塞拖延。被“稳住”的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也未做过多追究,继续按约定往苏某虚构的项目运送钢板。屡试不爽的苏某先后4次在2个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租赁132块钢板。

后经警方侦破案件、全力追捕,苏某被抓获。经查,苏某不是个例,苏某及其朋友们(另案处理)联手行骗,非法获利被挥霍一空,受害企业几近破产,损失严重。

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后,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。苏某以租赁钢板为名骗取钢板后进行转卖或进行其他处置,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客观行为方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被害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,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
在涉案金额方面,被害人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有异议,认为远低于市场价格,本来被诈骗造成企业运行困难,认定的涉案金额又远低于期望值,“法结”与“心结”交织,受害人一度情绪低落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在了解情况后,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听取被害人意见,并及时安抚被害人情绪。最终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认定为本案犯罪数额。将原本公安机关认定的金额487200元修正620250元。经过释法说理,受害人对此认证金额无异议,苏某自愿认罪认罚。

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苏某公诉至人民法院。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,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,责令退还被害人共620250元。
这场由钢板引发的骗局,最终以正义的胜利告终,让受害企业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力量,也敲响了一记警钟,提醒人们在商业活动中要依法经营,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。
第二百二十四条【合同诈骗罪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三)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;